第一部分 總則
一、 在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開立、使用或取消的所有類型賬戶均受本章程之約束和規範,但本章程不妨礙本行與客戶所訂立的特別條款的適用。
二、 本行有權自行決定在無須作出事前通知的情況下,不時修改、擴大、縮減本章程的內容。有關之修訂一經本行以標貼揭示,刊登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客戶,即作為對客戶正式有效的通知,只要通知後客戶仍繼續保持於本行之賬戶或使用本行提供之服務,即視客戶同意及接受該項修訂,並對客戶具有絕對約束力。
三、 本行之責任限制
(一) 除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者外,本行概不會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有關以下各項情況發生後的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1.阻延或干擾客戶取用賬戶或服務,或未能使用賬戶或服務;或
2.透過互聯網或任何傳播媒介向客戶發送及接收資訊時出現任何遺失、錯誤、延遲、舞弊或未經授權的修改或截取,或服務、賬戶或資料未經授權而被取用;或
3.未能執行客戶的指示,或執行客戶的指示時出現錯誤;或
4.任何軟件、設備或系統出現任何錯誤、操作失常、中斷、暫停、偏差、不足、故障或錯誤傳送任何指示、通知或在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中的任何錯誤因此導致客戶產生或遭受的任何延誤、損失(包括盈利損失或任何經濟損失)、費用或損害等;或
5.任何可損害電腦硬件或軟件功能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病毒);或
6.因終止客戶的賬戶或終止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
7.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造成客戶的損害。
(二) 本行無須就任何第三方、政府、市場干擾或任何超出本行可控制範圍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對客戶和第三方負責。就本行的作為或不作為方面,本行只須就因嚴重疏忽或欺詐行為對客戶造成的損失負責。
(三) 在不違反任何適用於本行的現行法律規定下,本行無須就任何間接、特別、附帶引起或相應的損害賠償對客戶和第三方負責。
(四) 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僅供客戶使用及僅供參考。除另有說明者外,該等資料並非要約。客戶知悉並確認本行並無就任何資料或任何投資結果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擔保。除另有說明者外,所提供的任何價格、利率或其他報價僅作參考,並可於本行確認接受客戶的要約前無須給予通知而更改。除另有說明者外,客戶應付的價格並不包括客戶需要額外支付的適用稅項、稅費、交易徵費、合理費用及開支。
四、 客戶之責任及彌償
(一) 客戶基於任何原因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文件)和信息應當為真實、合法、有效,否則因此產生的一切爭議及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 如客戶所提供之資料和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到本行指定櫃檯辦理變更手續或以本行接受之方式通知本行,否則因此產生的一切爭議及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三) 對於客戶或其代理人透過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違反本章程或適用於賬戶、服務或交易之其他本行訂定的條款或條件等,客戶須補償因此對本行造成的任何損失。除此之外,客戶須向本行支付因行使或執行本行權利(包括向客戶追討任何款項)所造成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本行的行政開支)。
(四) 客戶將補償本行因執行客戶的指示、向客戶提供服務、及執行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命令所產生的任何負債、合理損失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稅項或交易徵費),但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當的行為所造成者除外。
(五) 客戶確認並接受任何以電子途徑(包括電話)進行之資料傳輸潛在固有之不安全及不穩定性,並可能存在或引起錯誤、延遲、干擾、竊聽、篡改或盜竊。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一切因使用郵寄、電話、電報、電子郵件、傳真、SWIFT或其它傳輸或運輸方式所導致之錯誤、遺漏或延遲而造成之損失或損害,概由客戶個人承擔。
五、 個人資料保密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例,本行茲向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聲明,本行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因、獲取資料之途徑、用途、客戶及其他人士對該資料之查閱或更改的權利及途徑等。
(一)定義:
1.資料當事人:客戶及其他有關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銀行信貸融資的申請人/擔保人,公司客戶之股東、董事、管理人員、高級員工、授權人及控制人、個人企業主、合夥人),而所有資料當事人應僅為自然人;
2.個人資料的處理(下稱“處理”):有關個人資料的任何或者一系列操作,包括自動化及非自動化方式,諸如資料的收集、登記、編排、保存、改編或修改、復原、查詢、使用,或者以傳送、傳播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披露,以及資料的封存、刪除或者銷毀。
(二)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銀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融資或銀行所提供的任何服務時,須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賬戶資料)以便本行提供正常服務。本行亦會在日常業務往來中收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三)若本行未能取得上款資料,可能導致本行無法辦理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融資及提供其他金融服務。
(四)在下列所述情況,資料當事人同意本行基於業務需要使用其個人資料,以及可向第三者或第三方機構作出披露:
1.為建立、設計、維持、評估、改善、管理及執行本行向客戶提供的金融服務或信貸融資便利;
2.作信用或其他狀況的檢查及評估;
3.訂立及維持本行的信貸資料系統,進行授信業務風險分析;
4.確保客戶維持良好的信用狀況;
5.設計適合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銀行服務或有關產品;
6.向客戶發送本行產品、服務及相關優惠等宣傳與推廣資訊;
7.核實客戶本人、任何其他客戶或第三方所提供的資料;
8.計算本行與資料當事人彼此之間的債務;
9.執行資料當事人向本行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或/及就資料當事人的義務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以司法或非司法途徑追收欠款。
10.為履行任何對本行具約束力的法律規定,或為遵守監管實體的要求,又或為執行與其他政府的合作協定,對公共當局或境內/境外實體作出披露;
11.遵守本行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而作出資料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在本行內部要求的程序、措施或安排;
12.使本行的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本行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夠評核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及的交易;
13.向本行的控股公司、分支機構、附屬公司、外部核數師、法律顧問、業務相關外判商等,作法例容許或內部監控的資料申報或轉處理;
14.保障本行之合法權益;
15.與上述條款有關之任何其他用途。
(五) 資料當事人同意:本行會將資料當事人保存在本行的個人資料保密,但本行可能會向如下各方透露及轉移該等資料以作第(四)條提到的用途(不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或外):
1.應任何與本行業務運作相關之人士或提供與本行業務運作相關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諸如代理人、承包商、與資料當事人交易相關的其他金融機構等的要求;
2.付款銀行向發票人出示已付款支票的副本(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或向資料當事人的賬戶付款的人士提供當中可能載有資料當事人姓名的存款證明的副本;
3.應本行的任何實在或建議受讓人、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或受讓人的要求;
4.當資料當事人不履行約定還款的時候可能將該等資料提供予債務追收代理;
5.根據法律規定以及監管實體及其他管理機構的指引,要求本行履行資訊披露的責任;
6.在符合法律規定或監管實體的要求的情況下,向公共當局或境內/境外監管機構作出披露;
7.應本行的控股公司、分支機構、附屬公司、外部核數師、法律或其他專業顧問的要求;
8.其他任何已向本行承諾遵守保密責任的人士。
(六)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資料當事人有權:
1.查詢本行是否保存其資料,以及倘有資料種類及來源;
2.查詢本行處理之資料及要求本行對該等不完整或不準確的資料進行修改或刪除;
3.查詢並獲本行告知其何等資料會被本行披露予其他第三者或機構(諸如信貸資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機構),以便向第三者或機構提出查閱及、修改或刪除其資料的要求;
4.要求本行提供曾接受銀行披露的個人資料的上述第三者或機構的聯絡詳情。
(七)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費用。
(八)資料當事人如欲查閱資料、改正資料,請親臨本行各營業地點辦理,本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 本條款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
六、 爭議解決
(一) 本章程以中文和英文書寫,倘各版本存有爭議或不一致,概以中文為准。
(二) 如本章程與本行其他條款或規定有任何衝突,除另有規定外,均以後者為准。
(三) 本文所載條款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本章程產生的任何爭議,由本行與客戶協商,如未能協商解決,經由具專屬管轄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專屬解決。
第二部分 一般章則(適用於所有賬戶)
一、 賬戶及交易
(一) 客戶一經簽署有關開戶文件及開立戶口後,即構成客戶同意遵守本章程所訂各項規則及有關文件所載之條文,並受其約束。
1.若非以個人名義開戶,該賬戶所有持戶人須連帶及單獨承擔一切義務和責任。
2.賬戶中的各項交易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及慣例管制,並受限於賬戶之原定用途。
3.交易可以透過支票、付款委託書、銀行轉賬、信用卡、提款卡、互聯網或其他經許可之方式或本行不時提供的一般方式進行。上述交易方式適用本行不時修訂的條款和條件。
4.本行有權以任何形式發出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紙質、電子或其他媒介形式。
5.賬戶中的各項交易須接受本行認為滿意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審查:
(1) 資金受益人及匯款人之全名,包括倘適用的中文名;
(2) 資金來源;
(3) 交易之目的;
(4) 銀行認為重要的其他信息。
(二) 所有由客戶發出之指示或書面通知,客戶須按照已存於本行登記之原留印鑑簽署,並須列明賬號及戶名,以方便本行辦理。當客戶簽署與賬戶有關之任何文件、本行提供有關服務和產品所需的文件時,其署名經本行鑑定與預留印鑑相符,方為有效簽名。
(三) 客戶如需更換原印鑑,應用原留印鑑填具本行更換印鑑文件並帶同有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親自到本行各營業地點辦理更改手續,經本行審批同意後,新印鑑方可生效並啟用。若印章遺失,客戶須立即通知本行掛失止付。在未收到通知掛失前如被冒領,本行不負任何責任。
(四) 本行將所接獲客戶的一切指示均視為客戶意圖發出的指示。任何被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客戶或經客戶的授權發出的指示,均屬有效並對客戶具約束力,而不論該指示事實上是否由客戶本人作出或授權。本行可要求作出指示之人提供身份或授權的憑證。如客戶及/或其授權人向本行發出多項指示,除非本行實際上於執行前已知悉其等為一項重複的指示,否則本行可將客戶及/或其授權人作出與另一項指示重複的指示視為新指示予以執行。
(五) 客戶應確保其指示完整及正確,指示一經接納,除非經本行同意,否則不得更改或取消該指示。即使未能履行指示,客戶可能仍須向本行支付合理收費及開支。
(六) 本行有權就客戶所欠付本行之任何債務,無須事先通知客戶,以扣押或將存入客戶戶口款項及其他戶口款項,部份或全部抵銷此等債務。
(七) 若賬戶結餘為零,本行可無須先函通知而取銷該賬戶。
(八) 本行有權無須向客戶說明原因情況下,隨時自行決定向客戶發出結束賬戶的事先通知,客戶須於通知期限內前來本行進行賬戶的註銷並向本行歸還持有之提款卡,以及任何其它與賬戶有關之文件,本行可自由決定簽發一張金額為賬戶結餘之銀行票據以返還客戶。必要時,本行向客戶發出的結束賬戶通知可立即生效。
(九) 若賬戶在本行所定時間內無任何交易記錄,本行得對其設定為不動戶。重新開啟不動戶時,本行有權要求客戶提供本行認為需要的資料。在不動戶重新開啟之前,本行有權終止與該賬戶有關之任何交易。
(十) 本行有義務按照有關權力機關的要求,凍結或查封有關人士的賬戶/資金/資產(若為聯名戶,則本行有權按比例進行凍結或查封),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
二、 票據
(一) 銀行票據包括本票、匯票及支票,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所適用之法律、法規或銀行慣例所規範。
(二) 客戶存入本行之任何票據,無論託本行代收或經本行支付者,其款項須待本行收妥或過賬後方能作實和提取。如遇退票本行有權在客戶賬戶內扣回已存入之票據金額,並保留權利向客戶討回因退票而引致本行所蒙受之損失。
(三) 當本行將有關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交或以任何方式送交代理後,即已完成代客託收責任,倘由票據交換所或第三者之錯誤或疏忽導致客戶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四) 存入記名票據,如非以客戶為抬頭人者,須由抬頭人及客戶正式背書,而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代收與否。客戶存入各項票據,本行如因代簽保證而引致損失時,客戶須對本行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三、 對於本行處理客戶之退票、特別付款指令及根據客戶要求而提供之特別服務,本行可按需要徵收服務費。不動戶或經常只有小量款項結存之客戶,本行有權收取服務費。本行有權不時調整上述收費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四、 本行具絕對及完全自由裁量權向客戶收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一定金額之手續費用及/或其它服務費用(不論屬定期或非定期方式)。客戶須在本行議定時間或當本行要求時,向本行支付有關費用。本行有權從客戶賬戶內扣除所有應收取的費用,並於扣除費用後通知客戶。
五、 客戶若申領國際通卡,則運用國際通卡所作之戶口收、支皆受適用於國際通之章程及載於國際通卡申請表之規則所約束。
六、 本行將按客戶提供之地址或電子郵箱向客戶發出月結單,客戶收到月結單後,須立即詳細核對,如月結單內有任何賬項不符,應儘快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否則本行於對月結單發出之日起計十四天內仍未接獲任何書面通知,即視月結單內容為已蒙核對無誤。
七、 本行無責任為客戶保存任何與其賬戶或所使用的本行服務有關之支票或任何文件。經本行處理及縮影後,本行有權不時銷毀客戶之支票及有關該戶文件。若客戶需要,本行或會提供該等支票或文件影本,並收取所需費用。
八、 客戶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以及商號或公司客戶之組織等上述資料如有更改,請立即書面通知本行並帶同有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親臨本行各營業地點辦理資料更改。凡本行根據最後登記的客戶地址或電子郵箱寄出的函件,視為已送達客戶。
九、 為遵守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行政指引或本行內部指引等對反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有關的要求,當本行有理由懷疑客戶或知悉客戶之交易可能涉及清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時,及/或當客戶拒絕提供根據法律及/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監管當局所發出的指示中所要求的資料,或拒絕提供本行內部指引要求客戶提供的包括但不限於資金來源和交易的目的等資料時,本行有權拒絕或終止執行客戶要求之交易。
十、《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和《統一報告標準》(CRS)
(一) FATCA主要會影響在美國納稅法案下被定義為“美國人”的客戶及對有表面跡象顯示與美國有關聯(例如:擁有美國國籍、在美國出生、顯示美國的郵寄位址、美國的電話號碼等)的客戶。根據FATCA的要求,當銀行知悉或懷疑客戶涉及相關情況時,銀行可能會不時要求客戶提供額外的資料和文件及報告給美國國稅局。如果客戶未能提供FATCA所要求的資料和文件,基於FATCA規定或當地適用法律規定,本行保留拒絕開立或關閉賬戶的權利或行使代為扣繳及報告的義務。
(二) CRS為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本行可能會不時要求客戶提供額外的資料和文件,並按法定程序辨識客戶會否因境外居民身份在當地有繳稅責任以及報告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如果客戶未能提供本行所要求的資料和文件,本行保留拒絕開立或關閉賬戶的權利或行使報告的義務。
第三部分 往來/支票戶口
一、 支票簿之支票,只限該賬號之客戶使用。
二、 客戶若需領用新支票簿時,須照原留印鑑簽具申請書向本行申請,本行收到此項申請書後,即將支票簿面交或依照申請書所示,交授權人帶回、按地址投遞或寄送,但遞送途中如有遺失,本行概不負責。
三、 客戶收到支票簿後,應即點核其頁數是否足數,姓名、所載賬號及支票號碼有無錯漏。支票簿應安全保管,以免遺失,杜絕流弊。
四、 支票上之大寫金額及數目字須以不可擦拭墨水或原子筆填寫清楚以防流弊。
五、 簽發支票如有更改,須用原留印鑑在更改處全式簽署證實,惟當發覺支票上之指示有錯,最佳莫如將原來之支票作廢重新另發一張代替。
六、 多張支票同時兌付時,本行可決定兌付次序而毋須承擔責任。
七、 客戶清楚知悉在任何情況下及無論是否因客戶疏忽致之,只要支票上之塗改為不易察覺者,本行當按照該經塗改之指示支付有關支票,本行毋需對客戶作出賠償,並有權照支客賬。
八、 客戶對使用支票負有謹慎義務,客戶須對遺失或不當使用支票行為負全部責任。支票如有遺失,客戶應立即以原留印鑑簽具書面通知本行辦理停止支付;在本行收到止付通知書前,支票業經付訖者,本行一概不負責客戶因此而生的損失。如遺失空白支票,亦應即向本行辦理掛失註銷手續。
九、 提出交換之票據,若因損毀、延誤、遺失或其它原因所引致之各種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十、 客戶發出支票,如存款不足或戶口款項尚未收妥,本行並無代付義務。因存款不足或其他原因而被本行退付之每張支票,本行有權收取服務費。倘經通融代為支付,所有透支之數目及利息,客戶應即負責歸還。
十一、本行如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不申述理由,通知客戶結清戶口。通知函件按客戶向本行提供之地址或本行所知客戶最後通訊地址寄出後,即作為已盡本行方面之責任。嗣後本行對於該戶所發出之支票,有權停止支付,而一切後果及責任,均由客戶自行負責,概與本行無涉。
十二、在任何情況下,客戶結清或註銷戶口時,應將未用之空白支票,立即交回本行註銷。
第四部分 儲蓄存款
一、 本行有權釐訂開立及運作賬戶之最低存款額及結餘,如開戶後不滿三個月即銷戶者,本行得向客戶酌收手續費。
二、 利息按每日結餘額計算,其利率由本行自行決定調整,可以是固定的或不時變更。客戶應得之利息,按本行所定期間結算及入賬,若客戶在結息日前銷戶者,概不付息。
三、 每一客戶由本行發給存摺一冊。客戶可在營業時間內,可憑摺在櫃面要求提款。客戶或任何人不得在存摺內添加或更改賬項及紀錄。本行須補記利息或其他未記賬項時,得要求客戶出示存摺辦理手續。存摺不得過戶或轉讓,並不得作為擔保品。客戶於每次辦理交易後,應核對所記賬項是否正確無誤後方可離去。
四、 凡經本行憑存摺或本行認可的其他方式及客戶簽署/或蓋章之提款單支付給來人之款項,即視同已直接付予客戶。本行不再對客戶或其他有關者負任何責任。
五、 存摺應妥為收藏。若存摺及/或蓋章遭遺失,誤置或盜竊,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本行對於在未收到客戶正式通知前該賬戶產生之任何資金提取,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並須賠償本行因此而引致之一切損失。若存摺遭遺失、盜竊或損毀,本行將於客戶辦理有關手續後,另行發予新存摺,本行有權向客戶收取因替換遺失或損壞之存摺所需的客戶手續費。
六、 存摺上之收支結餘只供客戶作為參考之用,所有賬戶結餘,最終均以本行紀錄為準。
七、 本行有權決定可開立之外幣存款賬戶類別,及該等外幣存款賬戶之付款方式。
八、 儲蓄賬戶及其利息、手續費暨其他有關事項,皆受現行或日後不時修訂、制定或採納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及本行之章程、條款及實務之規定約束。關於以上各項,得以標貼揭示,刊登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客戶。
九、 月結單儲蓄賬戶不發出存摺,倘發生交易,即記錄將每月以結單形式向客戶發出。如客戶對結單內容有任何異議,應於結單發出日期起十四天內書面通知本行作更正,否則視為核對無誤。
(一) 月結單儲蓄賬戶之客戶於本行櫃檯存款時,本行即時發出存款單為憑證。
(二) 月結單儲蓄必須由戶主或其授權人親臨提款,本行有權要求提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及授權文件;本行得以客戶留存於本行的印鑒資料核對提款人身份。
第五部分 定期存款
一、 定期存款証明書不得轉讓。
二、 如需作定期存款,僅可以本行接受的期間及利率,以及由本行規定的貨幣及最低金額存入。本行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率及相關的資料,均不產生任何約束力。
三、 定期存款在到期前客戶不得提取,而本行得以准許客戶提早提取存款,但客戶須承擔本行的損失、合理開支及費用。即使准許客戶提早提取存款,本行保留權利不向客戶支付存款利息,而客戶可能被要求向本行返還任何因存款而已獲支付的利息。
四、 定期存款到期時,如不續存,過期後利息不計。
五、 存款利息乃根據存款的本金金額按照議定利率由存款生效日期至到期日(但不包括該日)的日數計算。就通知存款而言,利息將按每日計算,存款之利率由本行自行決定並得隨時調整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六、 原應在非營業日到期的存款將在下一個營業日到期。
七、 本行可以(但無義務)就已到期但未被續期或提取的存款,按本行的儲蓄賬戶利率或由本行所釐定的任何其他利率支付利息,或按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行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按相同期限為存款續期。須予自動續期的存款將按在續期日營業時間結束時本行就同類存款所報出的利率計付利息。
(10/2022 版本)